原告吴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映俊,南郑县高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熊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德连,南郑县牟家坝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9年9月3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吴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原告吴某某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熊某某离婚。本案审理中,被告熊某某确感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同意与吴某某离婚并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
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依法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离婚协议:
一、吴某某、熊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吴某由熊某某抚养,吴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x元;
三、吴某某自愿一次性支付给熊某某经济帮助费x元;
四、婚后共同财产:王牌25寸彩电一台、煤炉一个、电饭锅一个、高压锅一个、高低床一架、席梦思床垫一个归熊某某所有,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熊某某婚时陪嫁财产:木箱一口、箱架柜一个、写字台一个、被子两床、床单两床、棕垫一个、蚊帐一顶、枕头枕巾各一付归熊某某所有;
六、婚后债权:刘兴平借款一万元由吴某某清收并归其所有。
(以上给付条款,限调解书送达时付清。)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吴某某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智勇
代审判员:龙海东
人民陪审员:张绍龙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