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1951年2月生。
被告郭某甲,男,45岁。
被告郭某乙,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国卿
审判员滕胜利
审判员李俊杰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