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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郭某甲、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马某某,男,1951年2月生。

被告郭某甲,男,45岁。

被告郭某乙,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甲、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国卿

审判员滕胜利

审判员李俊杰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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