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州天籁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杨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某。
申请再审人郑州天籁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杨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年7月26日作出的(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郑州天籁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申请再审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学君,被申请人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战峰、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一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