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
被告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根周
二OO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