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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杨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

被告杨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根周

二OO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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