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厚立,(略)所(略)。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渡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蔡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孙某某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孙某某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孙某某已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09)渡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孙某某撤回对蔡某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杨瑾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