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姜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告姜某与被继承人张某(2010年8月11日去世)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原告张某是被继承人张某的父亲,被继承人母亲已于1988年8月9日去世,被继承人,遗有养老金,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张某在上海银行曹杨支行内养老金余额人民币1675.0元归被告姜某所有(账号XX)。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