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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写真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书彪,XXX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写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写真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告知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为2700元,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次日起七日内补充预交差额1900元。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补交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泰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杨瑾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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