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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2年4月13日。

委托代理人陈海军,舞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2日。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11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舞钢市X街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X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

负责人彭某某,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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