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邵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原告邵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分公司)保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0日,我儿子邵某驾驶豫x号小型客车在231省道郏县X村百味居”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我的车辆损坏严重,定损为x元。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该款及相关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损费,施救费等共计x元。

被告辩称:对于确属保某公司范围的我公司负责赔偿,超出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邵某在河南精功汽车销售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野马x轻型客车一辆。(后办理车牌号为豫x号)2009年12月14日该公司为该肇事车辆在河南分公司进行了投保。双方订立了保某合同,其中缴纳车辆损失险,限额x元及不计免赔险。该车保某期限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止。2010年12月10日,原告儿子邵某驾驶该肇事车辆在郏县X村百味居”门口发生交通事故,2011年1月16日郏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使该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报案,被告给原告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因报价太低,没有修理,后原告对该车进行了修理。该车辆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评估车损为x元。原告花去施救费3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有身份证、保某、车辆登记证、事故认定、价格鉴定书、施救费证明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某合同,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某费,其中车辆损失保某金额为x元及不计免赔险。原告车辆出事故后,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评估车损为x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x元,按照保某合同约定,被告理应赔偿x元。不超过其投保某保某限额,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某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财产保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邵某车辆损失款x元。

二、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广成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王某芬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