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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夏某某不服土地行政管理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女。

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邹某,职务市长。

第三人夏某某,男。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夏某某不服土地行政管理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与第三人夏某某已经和解,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长卢冠军

审判员李志奎

审判员马广富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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