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美容美发经营业者。
申请人余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台湾地区台北县板桥地方法院对陈世伟诉余某某离婚一案于2007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7)年度婚字第X号一审民事判决,即:判决准予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某某提交的台湾地区台北县板桥地方法院作出的(2007)年度婚字第X号准予原告陈世伟与被告余某某离婚判决原件真实,台湾地区台北县板桥地方法院委托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将判决送达被告余某某后,余某某在法定20天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确定生效。申请人余某某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向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认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台湾地区台北县板桥地方法院作出的(2007)年度婚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审)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