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海,河南亚太人(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河南亚太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胡海,被上诉人赵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