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海大道X号。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生,河南睿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户(略),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X路南。
法定代理人贺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辉,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为与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军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