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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海大道X号。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生,河南睿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户(略),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街X路南。

法定代理人贺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辉,河南世纪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为与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军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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