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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惠济区X路X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省五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孙某某、被上诉人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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