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惠济区X路X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五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省五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孙某某、被上诉人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