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某宇,河南搏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毛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赵某某因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颁发原阳县国用(200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971-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3月20日,本案中止审理。2010年7月23日,上诉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
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郭宇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苗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