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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因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原阳县城关镇夏某村村民委员会颁发原阳县国用(2004)字第00006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某宇,河南搏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毛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赵某某因原阳县人民政府为原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颁发原阳县国用(200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971-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3月20日,本案中止审理。2010年7月23日,上诉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

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郭宇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苗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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