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吴X。
被告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此为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