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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陈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吴X。

被告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X有限公司诉被告陈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此为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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