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元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创拓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安元国际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创拓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元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元国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创拓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5由原告安元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熊萍
审判员许运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