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含光中学。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含光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该案违反《劳动法》的事实是存在的,侵犯申请再审人的社会保障金(三金)的事实是存在的,该案属于民事诉讼范围。2009年底,经“三方”商定申请再审人先上岗,遗留问题协商解决,二审裁定论述与事实不相符,回避用人单位应当负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事实不追责,请求再审本案。
西安市含光中学提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答辩人不是适格的主体,王某的诉求属于改制移交前的遗留问题,其主张的生活费没有事实依据,改制移交后,原单位转为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已随之转变,属两个不同的序列,无法补交此前社会保险。王某已经超过仲裁期限规定,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西安市含光中学的前身陕西省建筑总公司第一职工子女中学存在劳动关系。1994年4月,其因身体不适开始病休,后转为劳保,期间未上班。2008年5月8日,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与西安市X区人民政府签订《第二批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移交协议》,协议约定将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职工子女中学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原则,将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职工子女中学一次性整建制划转给碑林区人民政府(包括王某在内的陕建一中93人),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2009年,陕西省建筑总公司第一职工子女中学更名为西安市含光中学。2008年5月5日王某收到该中学下发的通知,让其回校上班,王某于2010年1月起正式上班。因王某与西安市含光中学的纠纷属改制所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王某的诉讼请求,应由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综上,王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王某萍
代理审判员崔海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