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郭某某,职务组长。
被告董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于200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董某某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负担。
审判员朱绍新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庆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