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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印春,鹤壁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峰杰,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侯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偿还借款8000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8600元。浚县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侯某某5000元;

二、李某某如未按该调解协议履行,双方同意按浚县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15元,财产保全费185元,共计400元,由侯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9日签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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