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住所地(略)。
负责人孙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东恒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伟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宣某。
被告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与被告东恒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伟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价值152,169,993.48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恒动力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伟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宝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52,169,993.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史伟东
审判员李一萌
代理审判员董庶
书记员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