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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宋xx、原审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2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阴历)。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宋xx、原审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李xx于2009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庆喜

审判员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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