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男,住(略)。
被告周某,女,住(略)。
原告董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因被告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的情况,故原、被告婚后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精神不正常。2009年始,被告一直住院治疗至今,经南汇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被告患的是精神分裂症。目前被告尚在住院治疗,但病情已稳定,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未到庭应诉。为此,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去南汇精神卫生中心对周某及其主治医生作了询问笔录。据周某主治医生反映,周某目前的病情确趋于稳定,有正常人的判断能力。周某本人陈述,因其患病确实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在病情未痊愈前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待其出院后就婚姻问题原、被告可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2月,被告因患精神疾病在南汇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至今,目前病情趋于稳定。2010年10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称其尚在住院治疗,但已基本治愈,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且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造成目前原、被告感情淡薄主要是被告住院治病所致,然目前被告的病情已趋稳定,治愈后夫妻团聚能增进彼此的感情。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亦未提交被告因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某军
书记员马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