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月荣
审判员孙晓华
代理审判员毛幼青
书记员卫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