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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与上诉人姜某甲、姜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住所地:台前县X路南段。

负责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某甲,男,1963年3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与上诉人姜某甲、姜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8)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有关证据的认定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08)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赵某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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