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沈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沈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本案经崇明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诉前调解,原告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