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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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