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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0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2010年7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栗某某在登封市X镇梦情缘美容美发屋门口,因琐事将刘××打伤。经鉴定,刘××左耳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杨××、丁××、冯××等人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和解协议、收到条及撤诉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栗某某应在此量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栗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x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邵博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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