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被告赵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未某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2004年4月,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薛某。2007年4月2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薛某随被告共同生活。之后,被告出走,薛某自2007年4月起随原告生活至今。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薛某自2010年3月起随原告共同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对薛某的抚养费不予主张。
被告未某某、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5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薛某随被告共同生活。离婚后,被告即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薛某亦随原告生活至今。2009年11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
本院认为,夫妻均有抚育子女的法定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未某抚养薛某的义务。薛某自2007年4月起,即随原告共同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与现实生活状态一致,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薛某自2010年3月起随原告林某共同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长吕长缨
审判员周立平
代理审判员左振康
书记员书记员朱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