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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安仁县关王镇大棚村民委员会林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林民初字第1号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安仁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村村委主任。

案由:林业合同纠纷

2009年1月5日,原告曹某某就被告安仁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朋村委会)林业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1986年8月原告将43亩责任山承包给大朋村委会造林,约定进入主伐后被告按实际销售额的20%支付原告山价费。2007年被告将承包山林以1800元/亩予以拍卖,原告的43亩山林得价款x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山价分成款x元,被告借故未予以支付,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山价分成款。被告大朋村委会辩称,承包原告的山林虽已拍卖,但平均拍卖价为1450元/亩,原告43亩山林的实际分成款为x元,对此数额原告已签字认可。因原告私自滚走属被告所有被洪水冲走的涵洞,被告为滚回涵洞支付工资150元,被告要求从分成款中扣除,原告不同意,因此拒领分成款,并非被告不愿支付。

经审查,原告系被告村村民,1986年8月原告将自己座落在大朋村“南锅里”43亩责任山承包给被告大朋村委会用于开发性贷款速生丰产林基地造林,双方签订了《开发性贷款造林承包山场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在造林基地林木成材后,主伐时按实际销售额付给原告20%的山价款。2007年,被告将造林基地成材林木予以招标拍卖,平均拍卖价为1450元/亩,按20%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山价分成款x元,原告对此数额已在报帐单上签名予以认可。原告领款时,被告以原告尚欠150元被告已垫付的滚涵洞工资,要求从原告的山价分成款中扣除,原告不同意,因此拒领山价款而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关王镇X村民委员于2009年元月12日前支付原告曹某某林木分成山价款x元(按村里统一造册数额)。

二、原告曹某某支付被告关王镇X村民委员会已垫付滚涵洞工资15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华

二00九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赵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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