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某玉
审判员马聚光
审判员冯利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