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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经初字第158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某玉

审判员马聚光

审判员冯利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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