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科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浏阳市泰兴烟花材料经营部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科伟电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浏阳市泰兴烟花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科伟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科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浏阳市泰兴烟花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已预收案件受理费913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4565.5元,由原告广州市科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曹志宇
审判员尹承丽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