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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香港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韶山市青年水库联灌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韶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益阳香港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韶山市青年水库联灌管理所,住所地韶山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行政执法局干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香港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山市青年水库联灌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益阳香港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益阳香港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红

审判员成希胜

审判员张志祥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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