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七月三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闫鹏飞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梁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