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巫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巫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巫某甲之父。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巫某甲之妻。
原告巫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学生,住(略),系巫某甲之子。
原告巫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巫某甲之子。
法定代理人巫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巫某丙、巫某丁之父。
被告安仁县移民开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畔里组。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组组长。
原告巫某甲、巫某乙、彭某某、巫某丙、巫某丁与被告安仁县移民管理局、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畔里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巫某甲、巫某乙、彭某某、巫某丙、巫某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某甲、巫某乙、彭某某、巫某丙、巫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长黄俊斌
代理审判员李辉胜
人民陪审员谭兆龙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