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服判,未提出上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孙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购买假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