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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冯国玉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肖中庭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国树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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