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冯国玉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肖中庭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国树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