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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城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赵某某一次性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通信费(含承诺费)、违约金共计2600元(已兑现);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泽端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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