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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郁某某普通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迈,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郁某某普通合伙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谭某州于2008年10月28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x元。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谭某某不服于2009年5月13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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