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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待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09)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雪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海燕、罗亮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谭明明担任记录,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以服从一审判决,愿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婚姻中的矛盾为由,于2009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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