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男,住(略)。
被告龚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龚某诉被告陈某、龚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生育原告一人。1989年,原、被告三人共同申请获准后建造了两层楼房X幢(三上三下),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地丈量时,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被告龚某一人名下。现原、被告之间为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对上述坐落于(略)的房屋进行分割,其中西首底层1间及中间X幢的底层北面2间归其所有,其余房屋归两被告所有。
被告陈某、龚某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因对诉讼费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某,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的两层楼房X幢(三上三下)中:中间X幢的底层北面2间及西首X幢的底层1间房屋产权归原告龚某所有,其余房屋产权归陈某、龚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元,减半收取750.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