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李某,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峗,河南启群(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大伟,河南旺斌(略)事务所(略)。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有限公司、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李某,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峗,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05年6月18日借原告程某某现金五万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原告实属无奈,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五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公司和陈某某不欠程某某现金,欠款已还,条没抽。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8日,陈某某为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暂借程某某现金伍万元整陈某某2005年6月X号”,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称该借条与公司没有关系。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称陈某某说程某某的钱已还,借条没有抽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辩称不认可,称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
另查明,2003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类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2万美元。2003年11月2日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企业类型,独资经营企业(台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实收资本12万美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借程某某现金伍万元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这一欠款事实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笔欠款应由被告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因此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辩称欠款与公司无关,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对此辩称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欠款x元人民币,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