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淑霞,河南英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升世优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升世优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淑霞、陈慧玲,被上诉人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