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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与郑州升世优美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淑霞,河南英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升世优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升世优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淑霞、陈慧玲,被上诉人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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