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案由:赡养。
原告诉称:我与丈夫生有三子一女,均已养大成家。2008年丈夫去世,我一个人单独生活,我们的几亩地也分别由三个被告耕种,可三被告谁也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现依法要求三被告赡养我,每人每年兑小麦400斤、玉米100斤;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生病住院花费由三人平均分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原告儿子,现均已成家立业。原告丈夫已去世,现一人单独生活。原告因与三被告就赡养问题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自愿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小麦300斤,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2009年的小麦、生活费,三被告于2009年8月30日前给付,以后每年的小麦、生活费于每年的7月15日前给付。
二、原告王某生病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由三被告平均负担。
三、原告王某的存款2800元暂时由张某甲保存。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春宇
人民陪审员李正浩
人民陪审员刁亚峰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俊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