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同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同某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