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37岁。
被告曾某某,男,43岁。
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曾某某分别于2008年7月3日因做家具生意向原告借现金7万元,约定月息按2.5分计算,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700元的利息;2008年12月7日被告因偿还他人债务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约定月息按1分计算;2008年8月3日被告外出进货,因资金短缺借用原告的公务员卡透支2万元,被告已支付0.9万元,被告上述三笔债务共计本金10.1万元,利息2.1万元,合计12.2万元,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曾某某偿还债务,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绝偿还债务,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曾某某偿还原告债务共计12.2万元。被告曾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杨某某起诉被告欠原告欠款本金10.1万元及利息2.1万元的事实属实,被告要求原告放弃1万元的借款利息,并调解处理本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某尚欠原告杨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2.2万元(其中本金10.1万元,利息2.1万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1万元,余款11.2万元由被告曾某某在2009年7月4日之前偿清;
二、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范晓红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