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40岁。2010年12月1日因涉嫌受贿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某、刘某某,河南地(略)。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海、胡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在担任开封市劳教所第二大队分队长时,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四大队劳教学员刘XX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并专门办理一张银行卡,由刘XX妻子打入其所办的银行卡里x元。后牛某某未为刘XX办成所外执行手续,该款于2010年10月退还。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主动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证人刘XX、朱XX、刘XX、周XX、张XX、王XX证言;开封市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账查询、禹州市农业银行存款凭条及存款回单、中国移动及中国联通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牛某某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及职务任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收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前退还了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张永安
人民陪审员:孙伟
二O一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