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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局副队长。

被执行人横山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横安监管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给予了被执行人罚款x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罚款x元,并当场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横安监管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樊凤华

审判员刘晔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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