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局副队长。
被执行人横山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横安监管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给予了被执行人罚款x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罚款x元,并当场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横安监管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樊凤华
审判员刘晔东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