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白界乡色草湾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厂副厂长。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内容如下: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没收给白界乡X村色草湾村X组;二、罚款被处罚单位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将被执行人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予以没收,交于白界乡X村色草湾村X组,被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二、被执行人给申请执行人缴纳处罚款x元,当场兑现x元。三、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某
审判员刘晔东
审判员樊凤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某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