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甲(奇)
法定代理人:袁某乙
被告:夏某某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夏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夏某某自愿于2009年7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袁某甲赔偿款800元。
原告袁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夏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春宇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小霞